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上海理工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上理工知联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上海理工大学无党派人士及其他未加入任何党派的中青年知识分子代表人士组成的群众联谊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联系以及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团结、交流与合作;发挥党外知识分子的作用,为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贯彻本会宗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
(一) 学习和宣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促进学校党委、相关部门与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之间的联系,关心、关怀、关爱党外知识分子成长,及时了解、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建立校内知识分子之间的沟通联络平台。
(二) 组织会员结合专业特长,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发挥智力优势,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三)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会员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搭建展示才华、发挥作用的舞台,积极培养、推荐和输送优秀党外代表人士。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以我校无党派人士和其他未加入任何党派的中青年知识分子代表人士为主体。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
(二) 承认本会的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担任中层干部,或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党外知识分子;
(四)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热心社会活动,并具有相应的能力。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本人申请并经有关组织推荐;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 团结我校党外知识分子,为学校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自然离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 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当会员人数超过30人时,15人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一般由无党派人士担任,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统战干部或党外代表人士兼任,必要时增加相应职数,其候选人经学校党委统战部和基层党组织推荐、民主协商产生,并经学校党委审核批准。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经理事会通过,可聘请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
(五)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相关工作班子的聘免;
(六) 审议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七) 主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投票表决。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下拨的经费;
(二)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和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不向会员个人收取会费。
第五章 章程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后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3年6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