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统战工作  统战团体
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理工大学分会
发布时间: 2022-08-23    浏览次数: 306

        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理工大学分会成立于1987619日,是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中成立最早的分会之一。


会  长:蔡永莲

副会长:陈红、谌涛、郑时有

秘书长:杨荟楠

理  事:刘一、刘旭燕、刘芹、沈建琪、宋成利、单彦广、赵靖、黄蓓佳、蔡斌、魏国亮


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章程

(2023年11月18日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是中共上海市委领导的、上海地区归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高知性、群众性、统战性群众团体,是党联系留学人员的桥梁纽带、做好留学人员工作的助手和留学人员之家。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团结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政治建会、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为振兴中华、繁荣上海作贡献。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要求,秉持修学、游艺、敦谊、励行的理念,坚持立足国内、开拓海外,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广泛联系、组织、动员和服务海内外留学人员,继承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发挥留学报国人才库、建言献策智囊团、民间外交生力军重要作用,把广大留学人员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凝聚广大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为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服务,为完成祖国完全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

第五条  本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团结和引领广大留学人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党和国家事业锐意进取,不断开创留学人员事业新局面。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方针。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

第七条 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政治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弘扬爱国主义传统,倡导报国奉献精神。

第八条 吸引和举荐留学人才,做好留学人员代表人士团结、发现、培养、使用、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好留学报国人才库作用。

第九条 组织引导留学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围绕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建言,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发挥好建言献策智囊团作用。

第十条 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工作,鼓励引导留学人员当好中外友好交流使者,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促进中外交流合作和友好交往,为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力量,发挥好民间外交生力军作用。

第十一条 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报国业绩,表彰优秀留学人员,激发留学人员的家国情怀。

第十二条 鼓励归国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加大对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三条 开展咨询、学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活动,组织海内外留学人员,在科技、文化、教育、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加强与海内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团体的联系。

第十五条 反映留学人员的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为会员服务,把本会办成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党和政府各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大型企业等单位和系统的留学人员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毕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国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

(三)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担任讲师、工程师及其他相应职务后,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学习、进修或者从事讲学、研究工作累计不少于半年;

(四)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者对社会和留学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需经会长会批准。

第十九条 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联系;在海内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有成就、有影响的中国留学海外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联系的海外留学人员社团及相关机构推荐,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其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了解本会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本会发展新会员;

(五)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关心、参与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发展新会员。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新提名理事一般为入会1年以上的正式会员,连任的最高当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年满70周岁需当年卸任理事。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执行党组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调整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会长会主持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主持会务工作,向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会长会根据需要每年召开若干次,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党组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建议调整理事会、会长会成员;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领导其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长领导本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聘任若干常务副会长协助工作。

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任若干名誉会长、顾问。

秘书长人选由会长会提名并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议增补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提请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增选名额不得超过当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理事会理事、会长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条 依规定设立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本会各项决定。

本会常设机构其人员编制、经费按同级群团统一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干部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经会长批准,秘书长可聘请若干副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会员和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属于社会捐赠的,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包括国家划拨的动产和不动产、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本会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上海市留学人员联合会)。英文名为Shanghai Overseas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简称SORSA。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