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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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于2013524日正式成立,前身为19841129日成立的上海机械学院归侨、侨眷联络组。于20221215日举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刘一任主席,现有会员52人。

主  席: 刘一

副主席:宋成利、陶红

秘书长:沈小娟

 委  员: 刘丽华、杨颎、邱汉迅、王金敏


上海理工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上海理工大学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上理侨联(以下简称“侨联”)。

第二条  侨联是学校党委领导的由归侨、侨眷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政联系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是上海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市侨联”)的基层侨联组织。

第三条  侨联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凝聚侨心侨力,同圆共享中国梦为新时代侨务工作主题,以”“”“为新时代侨务工作主线,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团结全校归侨、侨眷,以人为本、为侨服务,为建设特色显著的一流理工科大学目标、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上海理工大学党委统战部是侨联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第五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和市侨联的指导下,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和鼓励归侨、侨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  广泛团结和密切联系学校归侨、侨眷教职工,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充分发挥归侨、侨眷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归侨、侨眷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为学校引进海外人才和智力服务,促进海外侨胞与学校开展合作交流,为学校内涵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作贡献。

第八条  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组织学校侨联教职工为市、区及街道的发展和海内外文化、学术交流服务,为归侨、侨眷参政议政创造机会。

第九条  加强侨联自身建设,发扬民主,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服务

第十条  完成上级侨联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凡本校归侨、侨眷教职工,承认本工作细则,经自愿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后均可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有权参加侨联的有关活动、享受侨联提供的各项服务,对侨联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三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本工作细则,维护侨联声誉,贯彻执行侨联的决议,完成侨联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侨联的领导机关是学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侨联委员会。

第十五条  侨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校党委统战部、侨联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经民主协商、特邀、推荐等方式产生的归侨、侨眷代表组成,并征求校党委、市侨联的意见。委员会由归侨、侨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其结果报市侨联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5年,在上海市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秘书长以上人员原则上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由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侨联工作细则,监督工作细则的实施;

(二)审批接纳新会员,审议取消会员资格;

(三)制定侨联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作出年终总结;

(四)贯彻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席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持日常工作;负责侨联工作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实以及侨联各项任务、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代表侨联签署有关文件;履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根据委员会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侨联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召集办公会议,推动侨务各项工作落实,处理侨联日常事务。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侨联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上级和学校拨款、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侨联经费用于开展侨联工作及其相关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的修改经上理侨联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上理侨联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