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原名为上海理工大学少数民族联合会)成立于1992年6月26日。2024年11月28日举行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少数民族联合会更名为上海理工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及上海理工大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方厚政当选会长,付莹莹、李卓思当选为副会长、廖颖当选秘书长。 会 长:方厚政 副会长:付莹莹、李卓思 秘书长:廖颖 理 事:刘伟、玛丽亚·居乃丁、李钊、赵佳宇、王博 上海理工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章程 (2024年11月28日上海理工大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理工大学民族团结进步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ities Unity and Progress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NUPAUSST)。 第二条 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聚焦民族工作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致力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族师生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切实履行联系各族师生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工作思路,服务各族师生,夯实学校民族工作基础,团结全校各民族师生积极投身学校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提升政治素养,团结各族师生,着力把握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二)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积极引导各族师生对党的民族政策的认识和理解,维护和增强民族团结,让“三个离不开”和“两个共同”的理念深入人心; (三)关心各族师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了解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好各族师生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引导其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多作贡献,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四)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丰富文化生活,增进民族情谊,巩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五)搭建交流平台,广泛联系群众,开展社会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各族师生为学校、地方乃至国家民族工作服务,传递民族关怀,加强各民族互嵌共融。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本校各族师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动予以除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9人,必要时增加相应职数,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组织活动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理事由组织推荐或学校本会会员推举,正副会长、秘书长由学校党委统战部与上一届民族联理事会协商提名,报学校党委批准。要注意民族结构和性别结构的构成比例,充分考虑理事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支持;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本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十八条 经费主要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及其他合理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